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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更应开门立法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06-08-14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自2003年春季SARS危机以来,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明显提速。日前,国家保密局、民政部对自然灾害死亡数字的解密,更成为我国政务信息公开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两年多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经起草完成并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已在酝酿之中,中纪委也正在着手制订《信息公开指导纲要》。一个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框架正在有条不紊地搭建之中,这对于公众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 
  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旨在于维护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在信息公开法制框架的构建过程中,身为权利主体的公民应该具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比少数精英的研判更为重要。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为公众知情权的需求度身定做的制度安排,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如何公开,首先需要征询广大公众的意见;即使是确定不宜公开的保密事项,也必须建立在与公众充分讨论和细致说服的基础之上。向公民敞开大门,这是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要义;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构建过程本身也没有理由拒绝公民的参与。 
  只有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公民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作为立法过程产物的法律制度才更有可能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而素有“阳光法案”之称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更是如此。很难想象“阳光法案”能够从封闭的黑箱中诞生,“阳光法案”只能是开门立法的产物,构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就该开门立法。因此,我们期望公开透明、公民参与能够成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构建过程中的主旋律。无论是《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订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审议,公众应当了解更多的信息,发表更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