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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好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时间:2006-08-14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从2003年1月1月起,广州市政府的事权信息、财权信息、人事权信息等几乎包括所有涉及公众利益内容的信息,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颁布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方式、程度、法律监督及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规范,开了政府以政令形式强制公开政务的先河,必将对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对通过法治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产生积极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势所趋,近几年委实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甚至10月3日广西桂林中心广场发生1死8伤重大爆炸事件,案发后2个小时,市委市政府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驻地媒体通报所掌握的情况,充分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吕日周在长治的许多努力同样是为了使政务更加公开透明,置于社会的监督制约之下。相比那些出了重大伤亡事故而故意隐瞒、封锁舆论的丑恶现象,比起政务暗箱操作,公众无法知情和监督,这些都是长足的进步。但是靠政府一时的良知,靠市委书记一人的德政,都是靠不住的,都不是足以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最好举措。无数事实都已证明,惟有法规制度建设才是最有效,也是最可靠的。
  实践过程中,往往是对于政府有益的信息就公开,有损政府形象的信息就隐瞒;或者公开无关紧要的信息,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信息保密。
  广州的规范几乎涉及了公众利益的所有内容。比如财权信息,就包括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还有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等。正因为人治是靠不住的,对于故意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直接责任人,该规定设置了追究处罚制度以及对于相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机制。如果缺乏法制监督和责任制约,再好的制度建构也是有缺损,不能够发挥实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