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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迎接第二届(福建)平和琯溪蜜柚节的胜利召开,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为广大市民营造卫生、整洁、有序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对县城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区等。
二、整治要求
1、县城主次干道两侧的商店,未经批准不得店外摆摊、占道经营和堆放物品。违者由县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取缔道路两侧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和乱拉挂、乱搭盖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者由县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县城规划区内的夜间大排档、早点、水果摊、熟食摊、冷饮摊、自行车修理点、修配钥匙等,应按照城管办、城监大队指定的地点设置。违者由县工商局、卫生局、城监大队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禁止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或利用搭棚、架拉线路等损坏市政园林绿化行为。违者由县城监大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县城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工地要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封闭施工、净车上路、有序堆放建筑材料;禁止建筑工地运输车“滴、洒、漏”污染路面,乱倒建筑土头。违者由交警大队、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县城沿街道路两侧的单位、商店、住户要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每天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为:6:30——7:30和21:00——24:00,错过时间者,要等待环卫工人摇铃收集,严禁乱倒垃圾污水。违者由县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县环卫处对路面两侧的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确保道路两侧无垃圾堆积。
8、汽车应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有设置红绿灯的要按照红绿灯的指示行驶,1.5吨以上(不含1.5吨)的货车,严禁在7:00——21:00时间段在县城主次干道装御货物(南环路、北环路、琯溪路延伸部分除外)。违者由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摩托车、自行车应在人行道上的线内停放(车头向路面),人力营运三轮车应定点停靠。违者由县交警大队、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车站门口禁止客运车辆随意停靠、占道上下车、兜圈拉客。违者由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1、县广电局、电信局、电力公司要对道路两侧和跨公路的线路进行排查,规范布设,做到整齐、安全、畅通。
三、县城地区各居委会、城中村(新桥、共和、西林、古楼、玉溪、宝善、高南村)要各组织一支专门队伍,配合城管部门积极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县城集贸市场的整治,按平和县县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的通告》(2005年第1号)执行。
五、拒绝、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威胁、殴打执勤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解释权属平和县县城管理委员会。
七、本通告自二00六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一、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区等。
二、整治要求
1、县城主次干道两侧的商店,未经批准不得店外摆摊、占道经营和堆放物品。违者由县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取缔道路两侧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和乱拉挂、乱搭盖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者由县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县城规划区内的夜间大排档、早点、水果摊、熟食摊、冷饮摊、自行车修理点、修配钥匙等,应按照城管办、城监大队指定的地点设置。违者由县工商局、卫生局、城监大队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禁止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或利用搭棚、架拉线路等损坏市政园林绿化行为。违者由县城监大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县城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工地要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封闭施工、净车上路、有序堆放建筑材料;禁止建筑工地运输车“滴、洒、漏”污染路面,乱倒建筑土头。违者由交警大队、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县城沿街道路两侧的单位、商店、住户要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每天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为:6:30——7:30和21:00——24:00,错过时间者,要等待环卫工人摇铃收集,严禁乱倒垃圾污水。违者由县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县环卫处对路面两侧的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确保道路两侧无垃圾堆积。
8、汽车应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有设置红绿灯的要按照红绿灯的指示行驶,1.5吨以上(不含1.5吨)的货车,严禁在7:00——21:00时间段在县城主次干道装御货物(南环路、北环路、琯溪路延伸部分除外)。违者由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摩托车、自行车应在人行道上的线内停放(车头向路面),人力营运三轮车应定点停靠。违者由县交警大队、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车站门口禁止客运车辆随意停靠、占道上下车、兜圈拉客。违者由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城监大队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1、县广电局、电信局、电力公司要对道路两侧和跨公路的线路进行排查,规范布设,做到整齐、安全、畅通。
三、县城地区各居委会、城中村(新桥、共和、西林、古楼、玉溪、宝善、高南村)要各组织一支专门队伍,配合城管部门积极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四、县城集贸市场的整治,按平和县县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的通告》(2005年第1号)执行。
五、拒绝、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威胁、殴打执勤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解释权属平和县县城管理委员会。
七、本通告自二00六年十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