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习俗—婚姻家庭(一)
婚姻制度 解放前,在封建礼教下,男人可以有三妻四妾(重婚纳妾,俗称娶“细姨”),妇女只能从一而终,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命不相克。身价财礼皆由双方议明,形同买卖。妇女丧夫,一般不许再嫁,谓之“守节”,县内曾立几个贞节牌坊。寡妇再嫁,被贬称为“二完婚”、“二路货”。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平和县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制度,废除包办、强迫、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
招女婿 又称入赘,俗称“养老女婿”,结婚一切费用由女方负责,生男育女除第二胎外,均用女方的姓。如只生一胎,只能用女方的姓,或用男女双方的姓命名。现此俗已随时代变革逐渐改变,提倡男方到女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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