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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和县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和县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文明办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08-11-17
编辑:文明之窗 点击数: 字号:
 
 
 
 
 
 
平文明办【2008】4号
 
 
 
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平和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便于开展工作,特制定《平和县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平和县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平和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政府办、纪委办、综治办、
人口和计生局、安监局、教育局
平和县文明单位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平和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主体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特殊情况可以包括紧密型的下属单位,但必须在本县区域内直管的同一工作性质任务的下属单位。申报时必须明确具体单位并做到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承担创建责任,一起接受创建考评。
第三条  文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县文明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该单位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文明委交办工作不力的;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政风行风评议县级排名末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县文明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该单位拒不接受县委、县政府和县文明委交办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的。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事实发生在原任单位的,撤销原任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现任单位予以通报警示。
第四条  文明单位必须率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干部职工的民主法制教育,做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综治工作达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县文明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综治工作责任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被县综治委警示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被刑事立案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综治考评县级排名末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县文明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单位犯罪,领导班子成员刑事犯罪,干部职工刑事犯罪超过单位人数2%或治安案件数超过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被县综治委或县安监局一票否决的。
第五条  文明单位必须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履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治职责,做到干部职工无政策外生育,计生工作达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县文明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单位干部职工或临时聘用人员中有非法抱养子女的,临时聘用人员有政策外生育等被县或县以上计生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的,单位挂钩村计生工作落实不到位被县单列和黄牌警告的。
有下列情形,报请县文明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单位干部职工有政策外生育等被县或县以上计生领导小组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倡导文明道德风尚,杜绝不文明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县文明委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单位公务行为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中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者,报请县文明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领导成员和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行为,且在社会上造成恶
劣影响的。
第七条  文明单位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达到国家与行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县文明委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单位爱国卫生运动工作不落实的,存在脏、乱、差现象的;卫生防疫工作或环保法规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县文明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单位环境脏、乱、差现象突出,且不整改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或重大卫生防疫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文明单位必须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发展大局,起先进表率作用。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必须位居本县或同行业前列;属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做到办事公平公正、程序公开、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各项工作处于行业系统领先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县文明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生产经营不善造成主要经济指标下滑或工作位次在全县系统中处于落后位置的;干部职工的服务态度较差,服务质量不好,工作效率不高,工作纪律松懈,有关部门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九条  凡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的文明单位,在整改期限内,经复查,整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报请县文明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条  文明单位被县文明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间停发年度奖金,整改复查通过后,方可续发年度奖金。
第十一条  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和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