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新闻中心> 国内国际 > 正文

工作环境超过33℃应获补贴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晨报 时间:2007-07-22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6月至8月,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的劳动者,应得到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日下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室外露天工作者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在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另外,用人单位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姜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