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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加价额不得超75元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晚报 时间:2008-01-03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省物价局2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同时增补公布了相关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通知自1月7日起执行。

    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及附表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www.yy.fj.cn)公布。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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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闻网讯 省物价局2日发布通知,从1月5日起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具体价格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含药店)按规定的办法制定,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规定,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含药店)以实际采购(购进)价(省内产品按通知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出厂、批发价)为基础,在25%加价率以内制定。

    (记者 周甬 通讯员 张增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