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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施油运措施疏导公路客运价格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新闻网 时间:2007-11-17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决定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措施疏导公路客运价格

  福州新闻网讯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情况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的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07年11月20日起适当疏导公路客运价格(不含农村客运价格、城市公交客运价格,下同),并将具体疏导办法及其他相关运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在现行票价基础上加收燃油附加0.01元/人公里,现行汽车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率和各车型运价率不变。

  二、根据以上加价标准,各市、县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所辖地区运输经营企业抓紧测算各不同客运线路加收燃油附加的具体标准,并做好各运行线路票价的衔接工作。

  三、城市出租汽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闽价服[2006]306号通知精神,采取调整出租汽车运价、起步价或加收燃油附加的方式,积极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并将调整情况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及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采取调整运价或起步价的,应按照调整价格的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出租车运价一时无法调整或调整难以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增加临时补贴办法,以切实稳定出租汽车行业。

  四、全省农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即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和城市公交价格不动,仍按现行票价执行。增加的油价支出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补贴措施,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位,以稳定农村客运市场和城市公交市场。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加收燃油附加及相关价格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超标准加价和搭车涨价,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福州新闻网记者 陈玲云 通讯员 张增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