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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居民相对医疗费负担仅为全国平均水平1/2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社 时间:2007-07-27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新华网厦门7月26日电(记者 李慧颖)福建省厦门市政府25日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情况报告时说,2006年厦门市居民相对医疗费用负担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2左右。

    根据最新统计,按照2006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13元计算,2006年全市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每门诊人次费用占城镇居民月收入的6.39%,这个指标全国平均水平为15.0%;每人次住院费用占城镇居民年收入的28.19%,这个指标全国平均水平为45.5%,厦门市居民相对医疗费用负担水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左右。

    厦门市卫生局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两年里,厦门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采取多项措施,不仅实现了人均医疗费用"零增长",还连续两年实现人均医疗费用"负增长"。2006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为96.52元,比计划控制数下降了3.75%。

    厦门市卫生局局长黄如欣表示,参照以前人均医疗费用年均13%左右的增速进行倒测算,这两年厦门累计为群众节省医疗费用超过了3亿元。

    据了解,为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厦门卫生系统设立了人均医疗费用控制指标,超过指标的收入要求上缴,去年全市医疗机构共上缴250多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