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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聊天记录成厦门法庭证供 在全国尚属首次

作者:佚名 来源:东南快报 时间:2007-07-06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昨天上午10点,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审判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案件,MSN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被接受,这在全国还是首次。虽然此案以证据不足宣布原告败诉,但法律人士称,这起案件对以后电子商务具有指导作用。     

  在MSN上被误导 致公司损失4000美元

    2006年4月,沃克斯公司委托嘉宏国际运输公司,将2个20尺柜从厦门运到印度孟买港,嘉宏公司又将业务委托给MSC航运公司承运。

    船舶开航后,因印度的收货人要求在印度新德里清关货物,于是沃克斯公司要求将目的港改为新德里。

    据沃克斯公司工作人员施小姐介绍,在MSN上,一名网名为“晨枫-嘉宏”的嘉宏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让MSC航运公司帮忙将货物转运到新德里,收货人自己去当地的MSC航运公司办理就可以了,并表示航运公司有提供这个服务。

    但是船到孟买之后,才得知MSC航运公司没有提供这个服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孟买。为了减少损失,货物不得不在孟买以低价处理转卖,损失4000美元。

    沃克斯公司认为,嘉宏公司在MSN聊天中,向他们传递了错误信息,是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所以将嘉宏公司告上法庭,并向法庭提供MSN上的聊天记录。

    没提供源数据文件 MSN记录未被采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嘉宏公司认为根本不能证实MSN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还表示他们的工作人员根本没通过MSN与沃克斯公司联系,他没有更改交货地点,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审判法官林强介绍,MSN记录作为电子信息,性质上属于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数据电文在作为证据提交时,除提供打印的书面材料或存储磁盘等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源数据文件,以确定两者之间没有实质差异,证明它的真实性。

    原告没提供相应的源数据文件,这样便无法辨认是否发生以及对话内容的真实性,故该项证据不能予以采信,驳回原告沃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调取MSN记录 遇到身份确认难题

    那么,怎样才能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采用呢?

    据微软公司的客服代表介绍,MSN的聊天记录在服务器内只会保存相对短的一段时间,如果用户有需要调取MSN的记录作为案件证据,微软公司必须核实账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才能提供。而目前数据电文取证最难的就是双方身份确认的问题。

    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的吴庭长称,虽然MSN与电子商务从本质上说有一定区别,而且MSN的聊天记录存在可以修改的问题,但这为以后对原、被告双方的取证,以及法院的认定方面提供了经验。这起案件作为一种探索,对电子商务案件以后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记者 孙韬 实习生 朱晓洁 刘昌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