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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禁令保护一水厂饮用水水源

作者:佚名 来源:漳州新闻网 时间:2008-09-13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记者)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确保市区供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和漳州市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9月11日,芗城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漳州市第一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根据《通告》,漳州市第一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界定为:九龙江西溪漳州市第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防洪堤(含防洪堤)以内陆域。在漳州市第一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经营餐饮、旅游、游泳洗澡、水上训练、非法捕杀鱼类等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采砂、取土等易造成水土流失或污染水源的行为。

  同时,在漳州市第一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耕作物、建筑物及临时搭盖,必须于9月14日前自行拆除或清理。逾期不清理、拆除的,将给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