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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出台政策扶持流通业发展 最高奖励15万元

作者:佚名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08-07-07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本报讯(记者孙福能实习生阮凌娟)7月5日,记者从市经贸委获悉,我市于近日下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出台土地、财政、用地、融资优惠政策支持流通业发展。

  《意见》指出,在“十一五”期间,培育发展6家以上省级流通龙头企业和龙头批发市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流通网络,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到“十一五”末期,力争全市100%乡镇和70%以上自然村设立农家店,确保农民购物安全、放心。

  据悉,市政府将运用财政政策支持流通业的发展。符合条件的商业投资项目,将获同级财政按投资额1%额度的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投资新建综合批发市场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专业批发市场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物流配送中心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贸中心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投资“农改超”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建设配送中心中央自动分拣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商业信息系统等项目300万元以上的。

  同时,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和物流配送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并经省经贸委批准确认的省级流通龙头企业和龙头批发市场及省级重点物流配送建设项目,同级政府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最高不超15万元。

  此外,推进流通现代化和重要农产品检测检疫、农贸市场改造成生鲜超市信息系统建设的重点项目;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生鲜超市、便利店、便民早午餐、家政、餐饮网点和废旧回收点建设;组织参与国内外大型会展等也将获得同级财政相应的补贴。

  在用地方面,《意见》也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列入省规划重点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及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并按省政府规定适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餐饮服务业、仓储运输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政府要按规定收购储备,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在郊区另行征地或安置企业职工。各地按照城市规划对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拆迁,异地改造且新建先进零售服务业、专业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当地政府要严格按照拆迁法规给予补偿并在相应城市规划用地上给予安排。

  对推进流通现代化中涉及土地、工商、食品卫生、商品检验、交通、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收费项目,我市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的经营者,工商行政部门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对新建大型专业综合批发市场、合法经营的工商业户,工商管理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对一般行业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