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多条政策调整。
调整一:按医疗机构等级区分待遇。设三级甲等档、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越低,报销比例越高。
调整二:普通门诊统筹。设起付标准为10元/次,支付比例调高到75%,年度限额下调到300。
调整三: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50元。存在多家定点时,年度内按所选最高级别医院计算起付标准。
调整四:住院起付标准不变,支付比例调整为:三级甲等医院55%,其他三级医院75%,二级医院上调为85%,一级医院为90%。
调整五:异地转诊住院,市外三级医院,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45%,自行转外的支付比例为35%;市外二级医院,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75%,自行转外的支付比例为,65%;市外一级医院,经转诊的支付比例为80%,自行转外的支付比例为70%。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不含门诊统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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