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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关于开展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人: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6-07 编辑:周忻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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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关于开展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专项整治的通告

全县广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瞒报冒领社会养老保险金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将列入“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即日起面向全县发布追缴欺诈瞒报冒领社会养老保险金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通告,有以下行为的请立即停止,并联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主动归还冒领社保养老金。

1.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未在15日内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或隐瞒不申报终止手续、且继续违规领取待遇;

2.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即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服刑人员隐瞒服刑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或者服刑期间领取养老金;

4.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

5.提供虚假死亡或火化证明,违规领取养老待遇以及丧葬费、抚恤金;

6.冒名顶替参加待遇资格认证,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等欺诈、瞒报、冒领行为。

自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6月底前,希望违法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者自觉主动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退回违法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逾期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通告!

 

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