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渠自动放弃平和县五交化公司店面承租方承租权的公告
根据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和县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3〕74号文)的规定,李渠通过招投标取得平和县五交化公司所属的小溪镇建设街二号门市承租经营权,并于2014年5月10日与我公司签订《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期限三年(从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租金按年度缴交,第二年缴交租金期限为2015年4月10日,但上述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交第二年度承租店面租金,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已构成违约,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我方将收回承租方全部标的物,并没收乙方缴交的承租履约保证金。
特此公告!
平和县五交化公司
福建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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