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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13-09-03
编辑:何丹丹 点击数: 字号:

 

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建宁县、永泰县、清流县、武平县、霞浦县、古田县、明溪县、柘荣县、浦城县、光泽县、诏安县、云霄县、顺昌县、平和县、宁化县、屏南县、周宁县、松溪县、寿宁县、政和县、长汀县、连城县、泰宁县。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为进一步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关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坚持扬长避短、取长补短,全力推动绿色发展、特色发展、集聚发展、创新发展。通过几年努力,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经济总量、财政实力、城乡居民收入、生态环境质量迈上一个新台阶,力争2020年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各设区的市也要科学研究制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薄弱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措施

1.扶持产业发展。省直9个部门2011年联合设立的每年3亿元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4—2015年由各部门平均“切块”下达给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县可整合省直各部门下达的资金用于具体产业发展项目,并报资金下达部门备案。

2014—2015年,每年从中央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1亿元,用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由省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当地政府可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以上奖励给企业,涉及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对省外和国外新引进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当地政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封顶500万元。

省级财政设立的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4个设区的市以及永泰、诏安、云霄、平和4个县境内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00万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封顶500万元。

符合生态和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项目,优先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布点。积极指导、支持、帮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省旅游发展资金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补助。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降低门槛,在名额安排上给予倾斜,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用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比重不低于40%。省级以上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投入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比重达到全省总量的50%以上。

2.增加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2013—2015年,省级财政在安排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时,安排一定数额单独增加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补助,每县每年各增加补助1000万元。增加的补助资金由各相关县统筹用于已出台各项重大民生政策的支出,并将资金使用方案报备省财政厅。

3.加强科技创新。2013—2015年,省发展改革委6·18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投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增幅保持在20%以上。省农业厅“五新推广”专项资金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批准立项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要求所在县提供配套资金;对所在设区的市有配套资金的项目,省里给予优先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省、市相对应部门应予以配套资金扶持。鼓励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促进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增加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县县通高速的项目按现行“省市共建”建设体制加快推进,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继续按全省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交通项目,凡符合规划、完成前期工作的,优先列入年度计划加快实施,并提前预拨省补资金,确保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十二五”末实现“县县通高速”、“镇镇有干线”、“村村通客车”。

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大中型病险水库,省以上补助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提高到60%。列入国家规划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省以上给予全额补助;列入省级规划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按投资额80%补助。

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网改造项目扶持力度,优先纳入年度计划支持建设,争取到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其倾斜,力争到2015年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县域电网和主网实现至少双回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联络,乡镇所在地实现至少双回10千伏线路供电,有效提升供电能力和可靠性。

推进“数字福建·宽带工程”建设,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逐年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每年增加10%以上的投资,以完善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

5.强化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在保障生态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增加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近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和工业入园项目用地。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建设用地的差别政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适当降低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申报项目的投资规模下限要求。

鼓励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农村旧村复垦,旧宅基地及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执行,所得收益用于旧村复垦拆迁安置、旧宅基地复垦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安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废弃园地、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等在政策及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

6.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资金投入,确保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信贷总量持续增长,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分支机构,逐步扩大基层的营业网点覆盖面。加快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推动开业1年以上的村镇银行以及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加快“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开展“银村共建”、“银商合作”、扩大农村基础性金融服务覆盖面,力争年内实现每个乡(镇)拥有自动存取款设备,农信系统小额支付便民服务行政村全覆盖。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经济林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促进已上市企业主业做实做优,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7.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省级财政一次性安排教育专项资金,“切块”下达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2000万元,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中职教育项目。

2013—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切块”下达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每年1000万元,用于支持急需解决的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的部分,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比例不低于40%,重点扶持县级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及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补助市县专项资金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

 

三、体制机制

1.创新共建产业园区的山海协作机制。鼓励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结对子”共建产业园区,继续执行对共建产业园区产生的财政收入五年内全部返还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的政策。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沿海设立的共建产业园区,使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用地指标,可提前收储土地面积从300亩提高到500亩。加大园区年度考核评价奖励力度,经省委农办等部门认定的进入全省共建产业园区前5名的,从省级山海协作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100万元。

2.巩固经济较发达县(市、区)对口帮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制度。对口帮扶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与被帮扶县的紧密型协作联系,联合制定帮扶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逐年增加安排资金无偿支持被帮扶县。到2015年,力争在每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对口帮扶县(市、区)均建成1个以上共建产业园区。帮扶县(市、区)辖区内的每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都要与被帮扶县的开发区建立紧密型的协作联系制度,开展联合招商。

3.落实省直部门挂钩扶持制度。挂钩的省直牵头部门每年召集各协作单位,对共同挂钩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制定帮扶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任务。各省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扶贫开发机制,提高省级补助标准,支持挂钩县发展。

继续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重新确定第四轮200个以上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予以重点扶持,并将其中的老区村作为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的示范点。今年完成“造福工程”搬迁和危房改造20万人,省级对100个100户以上规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按平均每个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

4.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逐步加大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更加重视研究森林覆盖率、交界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等生态考核指标和办法,提高奖补额度,并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倾斜支持。

建立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生态发展的长效机制,从2013年起,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每亩提高5元,并建立与中央财政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联动机制,随着国家补偿标准的提高而提高。

积极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为建立健全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适时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

5.完善干部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考评机制,引导干部树立“功成不必在我任”的长远意识,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事。继续加强上级机关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间领导干部交流、经济较发达县(市)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间领导干部互派交流。每两年从上级单位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对口挂钩县选派一批干部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职,每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都要有1名挂职的县领导,所辖每个乡镇都要有1名挂职的乡镇领导。

强化人才智力支持,逐步提高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才待遇水平。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及其专项资金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倾斜,每年评选的各类福建省优秀人才在名额上适当照顾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4年和2015年根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实际需要及岗位上报情况,每年招募派遣250名左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统筹安排到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根据实际采取直接考核或专项公开招聘等更为便捷有效的办法。

 

四、组织领导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发挥主体作用,各县及所辖乡镇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树立加快发展意识,弘扬“弱鸟先飞”、“滴水穿石”精神,坚持不等不靠、不怨天尤人,立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切实做到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不断增强“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引导当地民间资本投资创业和引进外地客商投资兴业,依靠自身努力和主动作为摆脱贫困,加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各市、县(区)和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薄弱地区的指导,明确目标任务,编制发展规划,落实实施计划,丰富政策举措,完善评估考核办法,把工作的重点更多地放在加强薄弱环节上,放在解决发展的“短板”问题上。同时,经济较发达地区要主动承担更多责任,发挥好“大手牵小手”作用,坚持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合作发展。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山海协作、加快革命老区发展等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建设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拓展政策内涵,细化政策举措,集中各部门要素资源强化项目扶持,广泛发动社会扶贫,切实改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生产生活条件,形成上下推动发展的合力,加快形成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