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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3-12-31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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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20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2012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8日
 
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镇、乡和村庄规划区,以及安厚农场、工业园区规划区。
第三条 各乡镇(场、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职责,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必须严格按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城乡建设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县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平和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审批。城乡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建设应办理“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将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划分为禁建区(禁止建设区域)、限建区(限制建设区域)、允建区(允许建设区域)等3个区(详见平和县城个人建房规划控制分区图。本分区图若与县城总体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禁建区:县城规划区内的重点区域(含山格镇、小溪镇、坂仔镇);县城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风景名胜区范围;迎宾大道、正兴大道、西环路及所有城市主干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在禁建区内,除边角地外不得新批准个人建房。
限建区:县城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不包括重点控制区范围)。在限建区内,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合法个人住宅,可以申请D级危房改建,改建规模不能超过原规模;或确因住房困难,利用无收储价值的村内空闲地或边角地建房外,其余不再批准个人建房。
允建区:县城建成区的外缘地区、县城规划区内的近郊地区或城中村的边角地等范围。在允建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符合个人建房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个人建房。
 第七条 鼓励县城规划区内城中村村民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规划建设住宅小区,积极引导本村拆迁安置户、无房户、住宅困难户、危房户以及造福工程搬迁户等在住宅小区统一规划建房。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个人建房的,由村委会呈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联席会议审定。依以下程序申请:先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审核,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县人防办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再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个人建房建筑层数限制在五层(含五层)以下,且建筑限高为17米以下。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定规划设计指标。
第九条 除《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一)原有住宅拆迁或征地时已按房屋拆迁或征地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二)因外出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条 各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严格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办理规划审批。
(一)在镇规划区内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用地审批。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应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办理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场、区)、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原址改建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场、区)审批。
(四)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审批的,乡镇(场、区)初审后,分批次报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十一条 沈海高速公路复线及县域内国道、省道、县道沿路两侧100米可视范围为我县单位或个人建房重点控制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要做好立面设计、景观设计,个人建房要充分体现当地传统民居建筑风格,设计方案经所属乡镇村建中心审查,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为确保我县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对变相商品房开发的个人建房,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不予审批或办理有关手续。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管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转让和分割。
第十三条 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安置的应在允建区内并按以上有关规定审批、管理,山格镇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个人建房,正兴大道(山格镇区段)两侧100米范围内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建设要严格按照报批后的总平面图实施,落实绿化、美化、花化、亮化(夜景工程)等配套工程项目,公共绿地应对公众开放,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沿路一侧底层不得留设营利性商业用房。
第十五条 各乡镇(场、区)要委托编制近期建设用地、拟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主要交通出入口、滨水区域的城市设计,县直有关单位要编制防洪排涝、电力电讯、给水排水、园林景观、燃气、道路、旅游等专项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审批和建设。市政工程管线、立杆、广告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开挖。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要互相配合、严格把关。凡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凡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各乡镇(场、区)要严格遵循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场、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及时组织拆除,恢复原貌。
第十八条 村(居)委会(或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建设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市容管理局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职权交叉的衔接配合工作,共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避免出现管理工作的死角。县国土资源局、市容管理局城监大队要加大现场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凡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县城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容管理局城监大队负责查处。
第四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和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非法买卖土地,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非法从事土地买卖和违法建设以及类似于商品房建设的,视其情况轻重,由县监察部门依照机关效能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对从事非法土地买卖和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查处时工作不到位的,监察部门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相关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非法从事土地买卖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后,县将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相关事件处罚金额的10%—20%。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