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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平和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公告

发布人: 时间:2013-12-06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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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平和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平政〔2009〕4号)和《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标准及认定条件的批复》(平政文〔2011〕194号)的通知规定,平和县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工作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于201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认购条件:
        (一)具有县城区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4.5万元),家庭人均财产3.68万元以下(含3.68万元),单身申请人7.36万元以下(含7.36万元)。
        二、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教师、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军属、退伍军人可优先选购。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妇家庭为单位。单身家庭必须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方可申请。
        请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家庭、个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登记,单位集体户到镇民政办申请办理登记。
        咨询电话:0596-7039096、5525696

 

平和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