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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平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公告

发布人: 时间:2013-12-06 编辑:朱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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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平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平政〔2013〕8号)和《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标准及认定条件的批复》(平政文〔2011〕194号)的通知规定,平和县201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工作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于201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5.4万元(含5.4万元),家庭人均财产4.6万元以下(含4.6万元),单身申请人9.2万元以下。
  (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未婚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收入(财产)标准。
  3、无房。
        三、新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收入(财产)标准。
        3、无房。
        四、新调入或招录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无房个人或家庭,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城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优先轮候配租。
        五、因县城区没有住房而无法办理县城区户籍,但有稳定职业并长期居住县城区的本县城镇居民,在符合收入条件前提下,且在本县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含3年)以上,提交相应证明后,可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请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家庭、个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登记,单位集体户到镇民政办申请办理登记。
        咨询电话:0596-7039096、5525696

 

平和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