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
15、哪些住院医药费不属新型农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⑴、酗酒、斗殴、吸毒、自杀、自残或他人恶意伤害等情形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⑵、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⑶、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因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诊疗项目规定、用药范围规定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⑷、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会诊费、点名手术费、转诊费(包括急救车费)、救护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伴费、包房费等;
⑸、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和矫形手术、安装假肢、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等费用;
⑹、企业工伤、交通事故产生伤害造成的医药费用;
⑺、非住院的各种检查、诊疗、医药费;
⑻、在诊治中存在弄虚作假发生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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