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捕5斤河鱼 被罚7000元
本报讯(方涵 张艳珍)3月16日,平和县农业农村局对“2021.1.23”电鱼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开送达宣告,违法电鱼当事人曾某甲、曾某乙被分别处以“没收违法电鱼工具,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是《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后,我县在内陆水域违法电鱼行政处罚从罚款人民币500元提高到7000元的首例案件。
1月23日深夜,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九峰镇下北村霞峰小学附近的河段,有2个人在违法电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调查,现场缴获了电鱼用的工具两套和近10斤的溪鱼,但嫌疑人却已不见踪影。
由于作案时间是在深夜,当地村民没有看清嫌疑人的面貌,案件侦破一时陷入困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启动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在平和县公安局九峰派出所民警的联合调查下,通过“雪亮工程”调取沿途监控视频,根据嫌弃人逃跑的时间和方向追踪,终于发现嫌疑人的踪迹,并找到了嫌疑人确切的位置。在公安部门出示的监控视频面前,两名违法当事人主动如实交待了他们1月23日深夜前往下北村河段电鱼捕捞作业的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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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舟古作业。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在海洋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在内陆水域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维修、销售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