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后驾车被判刑
来源:柚都平和 编辑:庄玮 日期:2020年11月23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成为一种日常。2020年11月12日,平和法院交通审判庭集中宣判五起涉危险驾驶罪案件。现列举其中两起案件,该案中的被告人属于二次醉驾,值得大家警醒。
案例一
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金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径平和县大溪镇宜盆村盆厦组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将车驶入路旁排水沟,发生车辆受损的单方事故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陈某金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金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陈某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例二
2019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宇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登记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径平和县小溪镇高南村红绿灯路口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宇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宇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一、撤销平和县人民法院2019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林某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缓刑宣告部分。二、被告人林某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撤销缓刑后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罚,总和刑期三个月二十五日,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周晓彬 黄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