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集中审判3起 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来源:柚都平和 编辑:庄玮 日期:2020年05月25日
本报讯(记者 王志晖 欧亨达 通讯员 周晓彬)5月15日,县人民法院集中审判3起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我县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审判刑事犯罪,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其中1起案件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进行“云庭审”,2起案件采用现场庭审方式进行。
经查,2019年间,被告人林某平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文峰镇文美村宝桥组出米石山非法开采山砂,合计13141.22立方米,矿产品价值合计302248.06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清违法所得,向法院预交款项。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一被告人林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当天,平和法院还对两起滥伐林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案件进行审判,被告人陈某和、吴某才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相应罚金。法院通过对这3起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为平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