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非法捕捞行为 守护饮用水安全
作者:张伟芳 来源:柚都平和 编辑:庄玮 日期:2019年07月01日
本报讯(张伟芳)6月19日,县检察院、农业局、生态环境局、自来水厂公司组成联合执法队,在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巡察时,发现一市民在取水口下游80米河道中非法捕鱼,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对其制止、教育,现场查获两套捕捞工具,并对其罚款500元。
当天,记者在西南大桥下的一处河滩上看到,县检察院派驻县自来水厂工作站的检察官和行政执法人员正在对非法捕鱼的张某进行询问,了解经过,并向其宣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规定。经询问,张某交代是上午9点来到取水口下游80米河道中进行捕鱼,把捞网的一头绑在岸边,另一头放置在河中设伏捕捞,不料却被巡查到此地的行政执法人员发现。
经过检察官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和教育,非法捕鱼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危害性,表示今后他会引以为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水资源。
随后,工作人员将他传唤至县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询问、立案查处,并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500元。
据了解,县自来水公司的取水口位于西环大桥上游,一级保护区是从花山溪平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到上游1000米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在平和县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严禁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切实提高保护水源的意识,保障饮水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