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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一案例入选最高法“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作者:朱亚圣  来源:柚都平和  编辑:周艺桂  日期:2015年11月16日

本报讯(朱亚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新公司)诉平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入选。

平和县水岸帝景星城是新新公司开发的项目,该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其商品房建设中配套水电安装到户的基本义务,致使购房者在房价之外,需支付水安装材料款、电安装工料费等费用后,方能实现通水通电。平和县工商局调查认定,新新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其侵害对象众多、违法所得较大,依法处以147.518万元的罚款。

根据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品房现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住建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要求“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新新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平和县工商局的处罚超越职权。平和法院一审、漳州中院二审均认定,平和县工商局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维持处罚。

最高法认为,本案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经济生活中,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暖供应、交通、金融借贷、房屋买卖租赁等领域,经常会遇到合同中大量出现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不得有违法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格式条款中如果明显侵犯消费者权益,工商机关有权履行查处职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对此应给予有力支持。

昨日,笔者从平和县法院获悉,新新公司的147.518万元罚款已划拨到平和法院执行账户,而业主的退赔款已委托水岸帝景星城物业履行。经过统计,共619户业主被违规收取费用,目前已有560户业主领到退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