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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来源:柚都平和  编辑:周艺桂  日期:2014年02月03日
(节选)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对从事非法土地买卖和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查处时工作不到位的,监察部门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相关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