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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直播带货需提供回看功能

来源:闽南日报  编辑:庄玮  日期:2020年10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共50条,亮点频出,特别是对“零星小额交易”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卖货等新业态纳入监管;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零星小额”概念明确 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交易额有限制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在现实中,电商、微商大多为“零星小额交易”。《电子商务法》中虽然规定了“零星小额交易”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解释,“零星小额”包括“零星”和“小额”两个概念要素,两者之间应是“且”的关系。如果理解为“或”,则包括“零星但是大额”的交易(如零星销售黄金珠宝、奢侈品等)和“小额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大型网络店铺9.9元手机壳单品年销售可达百万件),对上述两类经营者免于登记,显然不符合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将带来线上线下歧视性管理待遇等诸多问题。

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如此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各地区之间网络交易发展状况很不平衡,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方面尚有较大差异,在“小额”标准上有必要通过地区差异化的制度设计。

据介绍,采用该标准可以让偶发交易的、贴补家用的交易用户免于登记,而对于连续经营、以此为主业的经营者,又能合理纳入登记范围。这既坚持了《电子商务法》以登记为原则、免于登记为例外的规定精神,又符合线上线下公平一致原则。同时,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更多经营者免于登记的政策便利,将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拉动居民消费,更好激发网络经济创新活力。

直播带货需提供回看功能

应显著展示商品相关信息

直播带货、社交电商是近年迅速崛起的新业态,《电子商务法》中并未直接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出,应结合此类网络交易新业态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同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也不能简单认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目前社会各方的基本共识是,当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了具有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性质的服务时,即具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属性。

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保护消费者也保障经营者

恶意差评可技术处理

网络交易平台的消费评价是消费者决定是否下单购买商品的重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不得删除评价”,旨在将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全貌呈现出来,以充分实现信用约束的制度功能。

《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并且在实践中平台经营者也面临着难以判断和证实评价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问题,据了解,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在第十二条中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不得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还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以保障经营者权益。

“二选一”行为明令禁止

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内经营者对其高度经营依赖性等优势,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有关舆论称之为“二选一”问题。就在今年9月份,爱库存指责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此前,国美和苏宁、京东和苏宁、京东和当当,甚至美团和饿了么等送餐平台也曾为此打过“口水仗”,更远则可溯至腾讯和360公司的“3Q大战”。对此,社会各界争论不休。

《征求意见稿》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此外,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本报记者 陈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