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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享有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作者:朱亚圣 林赛娥 曾银燕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09-07-03
编辑:周艺桂 点击数: 字号:
        平和县小溪镇古楼村延寿庙的张某于2004年与安徽的孔某结婚, 婚后仍在张某的原籍居住地生活并生育一子,户口也一直在延寿庙。2007年因土地开发,原来属于张某的3分承包地和全家另外1.5亩土地一并被征用,征地补偿费每亩78000元。但在征地补偿费上双方产生分歧,村民小组以该地区的传统习惯,即女儿出嫁后就要将土地收回为借口,拒将3分地的征地补偿费发给张某。于是,张某诉至平和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溪镇古楼村第16村民小组返还扣发的征地补偿款23400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系被告村民小组成员,其结婚后仍在原籍居住地生活,且无证据证明其在丈夫家庭取得承包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被告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份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故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应享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权利。据此,平和县人民法院于6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