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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琯溪蜜柚商标品牌使用公约

作者:平和琯溪蜜柚协会 来源:不详 时间:2007-02-01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公约立约人:平和县境内全体琯溪蜜柚种植户和经销人
    公约执法人: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
    第一条:为克服平和琯溪蜜柚使用商标品牌各行其是,鱼目混珠,致使市场上平和琯溪蜜柚品牌形象混乱,消费者无可适从,负面影响平和琯溪蜜柚市场声誉,极不利于平和琯溪蜜柚品牌忠诚群体聚集等问题;同时为加强行业自律,共同培育和打造“平和琯溪蜜柚”名牌,弘扬平和琯溪蜜柚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造福于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全体会员,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为依据;结合本县县情和市场实际,着眼于未来发展,体现全体平和琯溪蜜柚种植人和经销商意志并代表其利益,对相关群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三条:凡在平和县境内种植平和琯溪蜜柚的柚园园主,在境内外经销平和琯溪蜜柚以及柚子衍生品的厂商或个人,都有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地、严格地履行本公约。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以《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直到以本公约为依据的任何处罚。
    第四条:在平和县境内种植琯溪蜜柚,应该自觉遵守《琯溪蜜柚综合质量标准》(DB35/T89—1998)和《琯溪蜜柚标准综合体》,按照无公害标准、绿色食品标准、QS标准生产;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客户要求限制使用的化肥、农药;逐步推广按有机食品标准生产平和琯溪蜜柚;提倡普遍建立“良好农业规范基地”,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平和琯溪蜜柚,从生产源头保证平和琯溪蜜柚的优良品质和品牌信誉。
    第五条:上市销售平和琯溪蜜柚,必须统一以“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为品牌。以“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为品牌的柚子,必须符合《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条件。
统一品牌目标达成后,逐步实行统一包装,统一价格。以“三统一”培养、壮大平和琯溪蜜柚品牌消费的忠诚群体。
    第六条:对出口到境内外的平和琯溪蜜柚,其包装物、商检单、海关报关单、保险单、提货单上必须使用完整的平和琯溪蜜柚名称,不得仅仅使用“柚子”、“蜜柚”的称谓;也不得以“福建柚子”、“福建蜜柚” 或者“中国柚子”、“中国蜜柚”为代称;更不允许将平和琯溪蜜柚冒充成其它产地的柚子;印刷在包装物上的平和琯溪蜜柚称谓或证明商标标识,必须醒目、清晰。
对代理商或境外、国外客商要求仅仅使用他们的品牌出口的,供货人应依法据理力争,做到在按他们的要求定牌供货的同时,兼顾使用平和琯溪蜜柚品牌或证明商标。如代理商或境外国外客商坚持排斥平和琯溪蜜柚品牌的无理要求,应拒绝供货,并及时向蜜柚协会反映。
出口平和琯溪蜜柚时,必须维护平和琯溪蜜柚声誉和价值,不得用恶性压价、恶意贬低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法。
   第七条:在内地市场上销售平和琯溪蜜柚,原则上适用本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允许经销商使用自有注册商标或自打品牌,但使用自有注册商标或自打品牌的,不得排斥使用平和琯溪蜜柚统一品牌,应在使用自有注册商标或品牌时,兼顾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标识应该醒目、规范。
    第八条:凡蜜柚质量达不到《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要求的,不准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也不准以平和琯溪蜜柚的品牌上市;更不允许以外地产的柚子,本地产的非琯溪蜜柚品种柚子,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和品牌应市。本地人到平和境外承包种植的琯溪蜜柚,也在禁止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和品牌之列。
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时(即给商标打上注册标记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字样、图形及其组合。
    第九条:鼓励平和琯溪蜜柚协会会员,自己打广告宣传平和琯溪蜜柚,但广告不得排斥使用平和琯溪蜜柚完整称谓。在突出宣传自有注册商标的同时,必须兼顾宣传平和琯溪蜜柚完整品牌名称,以争取共同品牌与个人品牌的共容、共赢。
    第十条:平和琯溪蜜柚协会会员,拥有向协会反映改进平和琯溪蜜柚商标、品牌使用方法的意见;监督市场规范使用平和琯溪蜜柚商标品牌情况,举报违法和违反本公约使用平和琯溪蜜柚商标品牌行为,并有权由此获得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以“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为品牌时,必须根据《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和必要手续。为提高办事效益,凡琯溪蜜柚协会会员可以委托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统一向“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注册人办理相关准用证明。但申请使用证明商标人应提供必要证件和依商标注册人规定缴纳证明商标使用费。
    第十二条:由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统一组织或者协调相关组织和个人,向商检机关或海关,申请“平和琯溪蜜柚”商标品牌保护事宜。蜜柚协会还负有维护本会会员正当使用平和琯溪蜜柚商标品牌权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处侵犯“平和琯溪蜜柚”商标权和违反本公约规定,损害平和琯溪蜜柚良好声誉行为的义务。
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在查处违反本公约规定,损害平和琯溪蜜柚良好品牌声誉行为时,可以与有权部门一起行动,也可依照本公约规定,单独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公约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者,由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处罚。第一次发现处予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处予罚款2000元;第三次以后每发现一次,处予罚款5000元;可以多次处罚,直到自行纠正。处于罚款的同时,可同处没收、销毁不合格商标标识与品牌包装物。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公约第八条规定者,由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处罚。第一次发现处予罚款2000元;第二次发现处予罚款4000元;第三次以后每发现一次,处予罚款8000元;可以多次处罚,直到自行纠正。处于罚款的同时,可同处没收、销毁不合格商标标识与品牌包装物。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公约第九条规定者,由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处罚。第一次发现处予罚款500元;第二次发现处予罚款1000元;第三次以后每发现一次,处予罚款2000元;可以多次处罚,直到自行纠正。对于在大众媒体上做不符合本公约要求广告的,加倍处罚。处于罚款的同时,可同处拆除、没收、销毁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广告宣传品,也可通过有关执法部门,通知广告商停止发布其广告。
    第十六条:执罚机关执罚时,必须开具社团组织使用的统一收据。开出罚款单后,相对人必须在10日内自觉的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天加处3%滞纳金,并由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所收罚款,必须使用于平和琯溪蜜柚商标品牌和质量管理,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具有与规章同等的法律效率,适用于平和琯溪蜜柚商标品牌管理,是为本公约的附件。
    第十八条:本公约解释权归平和县琯溪蜜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