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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作者:平和琯溪蜜柚协会 来源:不详 时间:2007-02-01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平和琯溪蜜柚品质纯正、稳定,维护平和琯溪蜜柚市场美誉度;为使用、管理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有章可循,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和琯溪蜜柚标志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用以证明平和琯溪蜜柚特定品质的证明商标;其商标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三条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注册人是福建省平和琯溪蜜柚发展中心。地址:平和县小溪镇团结路县农业局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杨彬文(兼)。主要职能:申请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注册,受理审批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申请,并实施管理;对平和琯溪蜜柚品质进行监督控制,保护平和琯溪蜜柚信誉,促进平和琯溪蜜柚发展。
    第四条 平和琯溪蜜柚是福建省平和县著名的历史名优特产。原产地在平和县琯溪(又名西溪、花溪)岸畔,以小溪镇为中心点向周边延伸30公里,包括坂仔、国强、南胜、五寨、山格、文峰、霞寨、崎岭、九峰十个乡镇。
    第五条 平和琯溪蜜柚原产地海拔高度50-300m左右,年均气温24.3℃,年均降雨时1902毫米,年均日照1891-2665小时,土壤PH4.5-5.5,有机质含量0.84-2.96%。独特的水土气候条件,结晶了平和琯溪蜜柚的特殊品质。
    第六条 平和琯溪蜜柚一般单果重1500-2000克;果实倒卵形,皮薄光滑,通常为0.8-1.5cm;果底中心有天然圆形印痕;瓤肉几近无籽,汁泡横直杂嵌,晶莹透亮,柔嫩多汁,不留残渣,清甜微酸,香气浓郁,每100毫升果汁含全糖9.17-9.86克,可滴定酸0.734-1.011克,维生素C31-33毫克,维生素丙48.93-61.78毫克,还富含钙、铁、铜、汰等十几种对人体有益元素,无粒化(木质化)现象。
    第七条 注册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宗旨:借助法律武器,保证平和琯溪蜜柚纯正的特殊品质,维护其遐迩闻名的良好信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平和琯溪蜜柚检测鉴定,由平和县农业局检测中心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漳州市农业局、福建省农业厅检测中心进行。 

                                             第二章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九条 使用本证明商标的条件:
    1、凡产品符合规则第四、五、六条规定标准的琯溪蜜柚种植人、销售者,可以自愿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
    2、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商标许可使用申请手续,缴交证明商标管理费。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条 申请程序和办法。申请使用人为组织的,由其组织申请;申请人为农民的,由所在行政村统一申请。
    申请使用本证明商标,应填写福建省平和琯溪蜜柚发展中心统一印制的,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申请书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返还申请人),申请书应逐条填写;递交申请书同时递交平和琯溪蜜柚样品1粒。本证明商标注册人受理申请后,按先后顺序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在7日内批准使用本证明商标,同时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并签发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准用证(准用证按国家商标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被许可使用本证明商标人恁“准用证”领取商标标识,同时缴纳证明商标管理         “准用证”有效期为两年;如需继续使用本证明商标,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用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使用,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对产品符合规则规定条件又履行申请手续的平和琯溪蜜柚种植人、销售者,本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十三条 对袋装、散装的平和琯溪蜜柚,要求每粒柚子贴一枚不干胶商标标识;盒装箱装蜜柚,可将标识印在包装物上。标识应规范醒目,贴正贴牢。
    第十四条 被许可使用本证明商标者,不许转借、转让“准用证”,也不准再许可使用,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本证明商标注册人商标许可使用申请的审批、管理认为不公正时,可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主张公道要求行政救济。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尊重商标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权的丧失。本证明商标使用人出现以下问题之一时,商标使用权丧失:
1、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
2、行为经确认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
3、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损坏平和琯溪蜜柚声誉;如果造成损失,由被许可使用人自负一切责任。
4、不缴交商标管理费;
以上商标使用权丧失由商标注册人裁定并书面通知。

                                              第三章 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本证明商标使用人,有依照本规则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权利;有对使用本证明商标有关事宜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的权利;有参加平和琯溪蜜柚技术培训和法律咨询的权利;有享受市场信息,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有作为利害关系人请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十八条 义务。本证明商标使用者,有遵守本管理规则的义务;有保证平和琯溪蜜柚优秀品质,爱护平和琯溪蜜柚良好声誉的义务;有维护本证明商标严肃性,与违犯本规则的行为作斗争的义务;有积极向商标注册人建议改进管理和服务的义务;有缴交商标管理费的义务。

                                             第四章 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九条 福建省平和琯溪蜜柚发展中心负责本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事宜:修订本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和修订有关工作条例;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签订、变更或者终止本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被许可使用人不履行本规则规定义务,经商标注册人两次书面通知,依然不履行义务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单方终止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条 本证明商标标识统一由商标注册人组织印制、发放、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印制本证明商标标识。
    第二十一条 本证明商标人有权依法对侵犯本证明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主张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指导,并协助工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义务。

                                               第五章 费用收取和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收取本证明商标管理费的指导思想是:取之于商标,用之于商标,专款专用,不求赢利。
    商标管理费主要用于证明商标制作工本费、质量检验费、监督服务费、仪器装备购置费、打假差旅费、监督人员、举报人员岗位津贴、奖金、常设机构人员工资、交通费、办公费和会务费等。管理费按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1、使用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申请书
    2、平和琯溪蜜柚证明商标准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