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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文明办 来源:平和网 时间:2009-01-06
编辑:文明之窗 点击数: 字号:
 
 
 
 
平文明委[2008]3号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党工委,县直各单位:
    《平和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县文明委成员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附:《平和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平和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8年8月19日
 
平和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县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创建县级文明行业先进单位。
第二条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高全体公民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弘扬道德新风、融洽人际关系、推动城乡共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提高创建工作水平,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是县委、县政府联合授予的在开展各类创建活动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在全县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和谐创建活动为载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一)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认真落实《福建省各级领导班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工作机制及其考评试行原则》,建立行业创建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个部门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制定创建活动届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内外结合监督网络,加强监督和指导。保证创建活动必要的物质投入,经费落实。
(二)行业风气健康向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坚定政治方向,增强大局意识,弘扬科学精神,树立行业正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善于解决具体问题,队伍稳定,凝聚力强。经常性开展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和实践,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高效廉洁、公正无私的道德风尚,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注重和谐文化,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道德规范,培育符合系统实际的行业精神与和谐理念。
(三)管理服务规范高效。加强管理制度建设,重在提请,主动服务,健全首问责任、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否决报备、失职追究等管理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开税费标准,兑现政策规定,有效遏制 “冷硬顶推”、“吃拿卡要”和“假冒伪劣”等问题。积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实现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良好。积极参与社会服务联动,完善便民利民工作制度,健全群众诉求渠道,设立群众投诉台,建立群众意见办理反馈机制,保障公民知情权。拓宽服务农民、农业、农村的渠道和方式,健全网点、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司法执法文明公正。增强全员法制意识,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和政策政令畅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监管到位,提高管理效能。积极探索加强新兴领域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和完善权力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和机制,努力寻求执法和服务的有机统一。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坚持公开审判原则,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严格按法律法规理顺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社会纠纷。
(五)服务环境优化美化。窗口单位重视服务环境建设,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综合运用各种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办事大厅绿美亮洁,便民设施健全完善,文化景观体现特色,服务流程规范布景,服务环境温馨舒适、视觉文明。服务人员着装规范、办事得体,立足岗位积极开展比文明比奉献比满意活动,重视主客双向交流,引导服务对象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形成良性互动。
(六)条块共建积极有效。积极参与所在地群众性创建活动,在创建文明县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军民共建与和谐社区、和谐单位、和谐村镇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城乡共建和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督促所辖文明单位参与“结对帮扶”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加强基础性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具有行业特色的群众性创优活动,先进面逐步扩大。全行业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六条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创建工作扎实。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一起抓,把创建活动摆上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有组织、有部署、有分工,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和文明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工作效能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生产经营单位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当地或本行业前列。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规范,办事公平公正,程序公开,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成效显著,各项工作处于系统领先水平。
   (三)道德建设有效,社会责任落实。坚持科学理论宣传教育,重视和谐精神理念的培育。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扎实开展。干部职工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成为道德风尚。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实践活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成效显著,无政策外生育、无铺张浪费、无封建迷信、无“黄、赌、毒”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与城乡共建、“结对济困”、“爱心募捐”等社会公益活动,文明单位在届期内要帮扶1-2个共建村,2-3个特困家庭,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四)科教文体活跃,队伍健康向上。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开展网络文化建设,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完善,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活跃。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重视业务工作培训,干部职工熟练掌握岗位工作技能,坚持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创建学习型单位,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增强创新意识。广泛开展文体活动,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群众性文体活动,最大限度开放文体资源,为群众多做好事实事。
   (五)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氛围和谐。规章制度健全,有要求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教育,制度完善,惩处有力,标本兼治。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奖罚分明。“平安建设”工作上轨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安全工作到位。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六)工作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坚持绿化、美化、净化制度,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服务性行业重视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工作条件优良,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卫生防疫达到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七条  文明乡镇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领导班子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针,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基层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廉洁勤政,联系群众,奉公守法,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配套,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工作得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以镇(乡)带村工作扎实,县级文明村占一定比例。
   (二)生产生活设施配套,经济质量稳步提高。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农业投入不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逐步改善。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培育乡镇主导产业,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协调,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良好。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人均纯收入处于全县前列,脱贫致富工作成效显著,实现小康乡镇建设目标。集体经济稳步增长,财政收入和农民年均收入逐年增加,农民负担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
   (三)道德实践载体丰富,人的素质显著提升。以提高农民素质为重点,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干部群众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经常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制定完善乡规民约。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扎实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做好留守、流动儿童的入学、日常管理工作。持续开展“六提倡、六反对”活动,有效遏制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深化殡葬改革,清理乱建坟墓,火化区遗体火化率达到省定标准。
   (四)科教文体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功能完善。义务教育成效显著,高水平高质量实施普九教育。科普工作持续开展,做到乡镇有科普领导小组、有专业技术协会、有农科场所,村有科协组织、有科普站、有科普宣传栏和科普宣传员、有科技示范户和科技带头人,农业实用科技推广和运用成效显著。乡镇建有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文化生活与全民健身氛围浓厚,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等主要责任指标符合要求,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
   (五)综治工作依法推进,治安秩序明显优化。“平安建设”工作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和群防群治队伍健全完善,基层创安活动逐步深化。严厉打击地方黑恶势力,依法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治理整顿和规范游戏厅、歌舞厅等文化场所的经营行为,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民间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民事纠纷调处及时有效。无集体上访和大规模械斗事件,治安案件逐年减少,刑事犯罪率逐年下降,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六)镇环境建设有序,镇容镇貌优美整洁。乡镇建设有整体规划,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保洁队伍,街道整洁通畅,庭院卫生清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力,植树造林成效显著,绿化覆盖率和人均绿地占有率高于县平均水平。乡镇管理制度完善,镇(乡)务公开,全面推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乡村道路、集贸市场等设施完善,供电、供水、通讯、水利设施保护完好,运转正常。
第八条  文明村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深入。村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村级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村民自治落实,村务公开;班子成员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善于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文明户、十星农户、信用户和“文明和谐示范村”、“美德在农家”、“婚育新风进万家”、“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等创建活动,与各级文明单位结对共建工作落实,并积极配合做好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工作,引导农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县级文明村中的星级农户创建率应达60%以上。
   (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事业日臻完善。全力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引导农民增强市场经济意识,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生产条件,集体经济逐步壮大,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人均纯收入处于全县前列,农民负担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积极发展社会事业,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以上,青壮年无文盲。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初级卫生保健达标。生产生活设施不断改善,电话、电视入户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文化室、图书室、体育健身室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完善,卫生厕所普及率、自来水入户率逐年提高。认真组织农民学科技、用科技,不断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
   (三)道德建设扎实推进,村风民风健康向上。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村民中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农民强化道德信用意识、树立现代生活理念、培育文明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科学、文明礼貌、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的文明风尚。重视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做好留守、流动儿童的入学、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倡、六反对”活动深入开展,村老年人协会等群众性移风易俗组织的作用有效发挥,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聚众赌博等陋习有效遏制。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履行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达到计划生育基本合格村以上标准。火化区遗体火化率达省定标准。
   (四)环境建设力度加大,人居环境明显优化。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平安建设”创建活动,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治保调解组织完善,无非法传教活动,无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滥砍盗伐,无滥占耕地,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村民遵守村规民约,无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社会稳定,治安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序,环境质量良好,村庄建设有规划,居住条件达到小康建设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  文明学校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目标明确,形成办学特色。积极进行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推进教育“两个重要转变”的实现。把创建文明学校与和谐校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规划科学、措施有力、责任落实。重视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二)内部管理民主规范。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教育科研、总务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能实行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教代会以及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的作用。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无乱摊派乱收费现象。中小学设有心理咨询室,并配有专兼职教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适龄残疾青少年义务教育政策,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踊跃参与城乡共建和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文体资源尽可能向群众开放。
   (三)思想教育扎实有效。认真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学校德育管理体制,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引导教职员工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利用法定节日、传统节日和“公民道德宣传日”等重要节日开展道德教育与实践活动,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
   (四)教育软硬件位居前列。坚持以育人为宗旨,以深化教育改革为动力,以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为核心,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教育教学质量处于全县同类学校的前列。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重视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师生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文化宣传阵地健全,舆论导向正确,文明上网行为养成,文体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特色鲜明。设施建设条件达标,教学设备完善,校舍维护、设施保养完好率高。
   (五)校园环境整洁有序。重视学校稳定工作,“平安校园”建设上轨道,校内治安责任制落实,工作网络健全,安全保卫措施到位。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效消除不安定隐患。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学校学习、工作秩序井然。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率提高,履行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无违反规定现象。校园环境整洁优美,人文景观布局合理,环境保护意识强;重视绿化、美化、净化工作,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无乱停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象;道路平整、排水通畅,卫生防疫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条  文明社区、小区评选标准
(一)社会风气健康向上。重视社区舆情引导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文化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深入开展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院”和争当“文明市民”活动,形成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的和谐人际关系。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以各种形式为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困难家庭解忧愁、送温暖、献爱心,形成团结友爱的和谐氛围。扎实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无封建迷信、铺张浪费、重殓厚葬等现象。
   (二)社会治安稳定有序。“平安建设”工作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综治工作网络和群防群治队伍健全,防范设施设备完善,无发生火灾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认真调解民间纠纷,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外来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有序。积极开展无毒害社区创建工作,无“黄赌毒”现象。110报警点布局合理,治安岗设置符合需求,社区内发生的治安问题能及时妥善处置,群众普遍有安全感,辖区居民对社区治安状况满意率达85%以上。
   (三)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环保社区、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社区整洁卫生,无乱停放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象。环卫设施完善,日常保洁到位,垃圾袋装普及率达100%,垃圾处理、清运及时。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新建小区道路硬化率达到100%。绿化布局合理,绿化覆盖率在新建小区达25%以上,改造后的新区达13%以上,未改造的旧城区见缝插绿。环保达标,区内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
   (四)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在具备条件的社区,积极推行物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站),开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有条件的可举办敬老院、养老院,开设家庭病床,积极开展疾病预防、医疗保健、拥军优属等便民利民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扎实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关爱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尤其要做好流动儿童的管理工作。及时做好下岗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社区内普遍开展文明单位与特困户结对帮扶活动,辖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结对共建工作落实,企事业单位的文体活动场所在工作时间外向社区开放,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格局。
   (五)文化健身活动活跃。文体、科教、卫生、法律、环保、涉台教育“六进社区”创建活动扎实,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宣传栏、图书室、阅览室及球场、健身场地等文体设施能满足需要,楼院文化、家庭文化、广场文化、健身活动活跃,市民文明学校活动经常。坚持“扫黄打非”,无制黄贩黄等场所。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有科普宣传教育阵地。法制宣传教育到位,无“****”等邪教组织。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履行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等主要责任指标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一)共建机制健全完善。军地双方单位的领导对共建活动高度重视,做到有领导小组、有共建协议书、有例会制度、有专人负责、有活动规划、有管理制度、有共建档案、有检查评比、有表彰奖励,群众参与广泛,活动常年开展。
   (二)共建内容注重实效。共建活动紧密围绕和谐创建与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学校、文明村镇以及双拥模范城(县)的创建目标,拓宽新路子,充实新内容。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从驻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共同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三)共建效果示范性强。军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共建单位风气正,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公益事业建设好。共建点在本地区、本部队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共建资源军地共享。共建共育紧密结合,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学习,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建共享效果显著,通过共建,地方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显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部队单位建设进步大、干部战士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明显增强。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二条  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十三条  凡符合县级文明行业评选标准的行业,可申报县级文明行业。
凡符合县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含乡镇直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凡符合县级文明乡镇、文明村评选标准的乡、镇、建制村,可申报县级文明乡镇、文明村。
凡符合县级文明学校评选标准的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可申报县级文明学校。
凡符合县级文明社区评选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可申报县级文明社区。
凡是符合县级文明小区评选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的居民住宅小区(建有居民小组),可申报县级文明小区。
凡是符合县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中有条件的连或相当于连以上的单位,可申报县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凡是符合行业先进单位评选标准(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行业县级示范窗口,可申报县级行业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逐级推荐、综合考评、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全行业申报县级文明行业资格的行业,由各行业县主管部门党组向县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县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资格的单位、学校、乡镇、村、社区(小区),向县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县级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资格的单位,经军地双方商定后,以共建的地方单位为代表,向县文明办申报。
具备申报县级行业先进单位资格的行业县级示范窗口,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文明办申报。
(二)资格审查。申报县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由县直各系统党委、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党委、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由县文明办复核。
(三)逐级推荐。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行业先进单位候选对象,由县直各系统党委、各乡镇(场、工业园区)党委、县教育工委、参赛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对所推荐候选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后,向县文明委提出推荐名单。
(四)综合考评。县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由届中复查和总评构成。初评和届中复查在届期第二年进行,总评在届期第三年进行。
文明行业的考评由县文明委组织县创建文明行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文明行业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暗访调查等形式进行。
文明单位的考评,由县文明委依据“文明单位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的考评,由县文明委依据“文明乡镇评选标准”、“文明村评选标准”、“文明社区、小区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
文明学校的考评,由县文明委和县教工委依据“文明学校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考评,由县文明委组织文明办、双拥办、部队政工部门依据“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行业先进单位的考评,由县文明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 “先进行业评选标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电话询问服务对象等形式进行。
(五)审核公示。候选对象由县文明办提交纪检、计生、综治等部门审查。审查后的候选名单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上报审批。县文明办将候选对象分类汇总后,提出建议表彰名单上报县文明委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县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表彰名单后,由县委、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表彰对象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对获表彰的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获得县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乡镇直机关,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学校、乡镇直机关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并每年发给在职干部、教师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每年所发奖金按每人月工资总额的60%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在命名后的三年内,是该单位、村镇、学校、社区评选上一级别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该单位、村镇、学校、社区主要领导评选上一级别劳动模范和党内各类先进的必备条件。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原则上应从连续两届(含本届)以上的县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中推荐。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获得县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地方、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基层党委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文明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上新水平。
第十九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全县,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县文明办要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等进行届中复查,并向县文明委提交复查报告。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文明委复查。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县文明办查明情况属实的,由县文明办向县文明委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文明委发文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县级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新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往下一届县级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县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若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县文明办备案;重组、分立、合并的,其主体若是成建制转换,新一届申报时,经县文明办审核认定后,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若不是成建制转换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实行统一管理。获得县级文明行业、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行业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行业、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小区)、窗口,由县文明办负责创建工作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建工作日常管理包括档案、年报、学习交流等方面。档案内容主要有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和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社会各界反映、主要新闻媒体对创建工作的报道等;年报内容主要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学习交流主要包括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组织参观考察,部署创建任务。各荣誉称号获得单位,应向县文明办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县文明办要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所有获表彰单位均应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最新一届、最高一级荣誉牌匾,新一届未被命名的,其往届获得的牌匾不得再悬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文明或先进荣誉称号的牌匾规格为长60cm、宽40cm。
第二十五条  县文明办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适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荣誉获得单位进行视察,并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督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并报县文明委和县委、县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  本办法由县文明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  本办法由县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的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