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部门资讯 > 正文

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2006年十个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闽南日报 时间:2007-04-23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3·15案例回放 
   
  案例回放,旧事重提,希望它们能成为一面镜子,照照商家的经营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但愿每个商家都能够诚信经营,每个消费者都能放心消费。让和谐消费走进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1 
  商品住宅 
  面积缩水 
   
  2006年2月8日,消费者林先生等5人到漳州市消委会投诉,诉称漳州某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按规定退还多收取购房款。经核实,林先生等5人先后购买5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每套建筑面积为123.11平方米,交付使用后,经房地产部门实地测量每套建筑面积为118.26平方米,误差达5.25平方米,商品房面积被巧妙缩水了。 
  经调解,开发商最终按实际建筑面积确认,每户按面积误差5.25平方米的房价款赔付,这起因商品房面积缩水引起纠纷案得到解决,林先生等5人获得5万多元的退赔款。 
   2 
  香蕉幼苗 
  引发纠纷 
   
  2006年3月15日,南靖县金山镇水美村王某等27户蕉农集体向县消委会投诉,诉称蕉农先后向某育苗场购买香蕉试管幼苗1万株,经培育后移植到大田种植,香蕉成熟后却不同程度的存在香蕉指末烂坏,色泽成黑斑绿,严重影响了香蕉的价格。 
  经农业部门检测,“镜检未看到香蕉果指顶腐病病原物刺腐霉菌和可可轮枝菌,但对该病害原因无法确诊。”因取证困难,蕉农要求赔偿数额大,双方终止调解,消费者王某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法院受理后,因双方都缺乏有效证据,使案件的受理陷入僵局。消委会协助法院一起做当事人工作,终于促成双方庭外调解,由法院下达了《庭外调解书》,经营者陈某一次性补偿27户蕉农损失1万元。 
   
   3 
  首饰加工 
  莫名"变脸" 
   
  2006年8月26日,沈女士到诏安县消委会投诉,诉称前一天拿了金手链和金项链两件黄金饰品到县城某珠宝店要求加工成另外两件金手链,店主林某验收后同意加工。第二天上午,店老板告知,昨晚验收的黄金首饰在加工熔化中发现其中一件是银质品。沈女士赶到该店却看到一件金手链变成一团银质块状态,认为该店存在欺诈行为。 
  经调查,该金手链已熔化不可复原,原来是黄金还是白银,因双方都缺乏有效证据,一时难以认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黄金手链折价6200元,沈女士自负2200元,珠宝店施某赔偿沈女士4000元。 
   
   4 
  商家误导果农使用“保鲜剂” 
   
  2006年5月下旬,在龙海市消委会九湖分会依法调解和敦促下,一起拖了一年多的涉农投诉案终于解决,消费者获得赔偿。在2005年1月初,龙海市颜厝镇上溪村果农林某,根据采购协议为水果商代购了40万公斤柑桔,以每公斤1.50元成交,并约定限期交货付款。在施药保鲜和包装时,根据农药店施某的推荐,林某购买了一箱“咪鲜胺”保鲜农药,并按照经营者指导的方法对40万公斤的柑桔实施浸洗包装。不料保鲜3天后,发现有20万公斤的柑桔先后出现大量霉烂,经济损失高达20多万元。 
  经调查检验,“咪鲜胺”农药是合格产品,但该农药只能作为辣椒的保鲜剂,不适宜作为柑桔保鲜剂,芦柑烂果是使用“咪鲜胺”所致。依据《消法》第19条、第44条规定,经营者应负全部责任。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分4次赔偿果农林某经济损失22万元。经营者施某于2006年5月28日全部付清赔偿款。 
   5 
  餐馆抵用券有歧义 
   
  如今,不少餐馆为搞促销,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赠送抵用券,并对抵用券的使用进行种种限制,从而欺诈消费者。2006年10月30日周先生在芗城区某餐馆消费了198元后,结帐时拿出上次所赠送的80元(一次性优惠8张,每张面值10元)抵用券要求餐馆抵用。而某餐馆只允许抵用一张10元,不同意一次抵用80元,原因是抵用券上印有“每张限用一桌”。周先生认为双方对抵用券“每张限用一桌”有歧义,遂向芗城区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分析认为,抵用券上印制的“每张限用一桌”有歧义,容易产生“每张抵用券都可以在一桌抵用”和“一桌只能抵用一张”两种解释,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规定,对抵用券“每张限用一桌”应作有利于消费者周先生的解释。经调解,餐馆按周先生的要求,将(8张面值80元)抵用券一次性给予抵用。 
   6 
  高压电损坏电器 
   
  2006年6月5日,长泰县枋洋镇乔美村林某等村民先后到县消委会枋洋分会投诉。诉称枋洋镇乔美村水电站昨晚输送电力时,因当时瞬间电压非常高,造成许多村民家里正在使用的电器严重损坏,要求供电方赔偿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实:因水电站供电线路零线有问题或变压器出现故障,引起当时电压瞬间过高,造成该村村民家用电器严重损坏。据统计,受损的村民多达182户,损坏电视机等电器235件,其中部分电器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 
  经调解,供电方及时请了3名专业维修人员对所受损的电器现场维修,共修好受损电器235件,其中电视机161台,电脑18台,冰箱7台,洗衣机13台,电磁炉34台,电饭煲2台,为村民挽回损失24156元。 
   7 
  鱼药 
  惹来事端 
   
  2006年6月下旬,东山县某养殖场许先生诉称养殖场因使用“百杀虫”鱼药后导致近10万牙鲆鱼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要求经销商陈某赔偿损失。 
  经调查核实:生产厂家提供的各种证件齐全,该产品合格,但“百虫杀”鱼药中的个别成份含量对牙鲆鱼苗有一定影响,其次经销商对鱼药使用方法没说清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县消委会及“3·15”人员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促使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由生产厂家补偿10万元,经销商补偿2万元,共一次性赔偿养殖场许先生经济损失12万元,三方均表示满意。 
   8 
  车行 
  私改新车 
   
  2006年3月15日,消费者林某诉称:在龙文区某汽车行购买一部1.8吨车型的小货车,使用4个月后出现汽车车架后副主钢板支座左右两边的铆钉全部松动,送到某汽车特约维修站检修时,发现该车车架已被某车行在销售前私自改动,车辆出现严重安全隐患,要求赔偿未果。经龙文区消委会调查核实:某车行为加长货车箱擅自改动汽车大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并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私改汽车大架要按规定修复。经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林某人民币17500元。 
   9 
  家猪 
  假冒山猪 
   
  2006年9月14日,胡女士到漳浦县消委会投诉,诉称她于9月12日在绥安中心市场向屠户郑某购买3斤山猪脚,价值50元,在煮食时发现不是山猪脚,要求讨回公道。 
  经调查检测,该山猪脚纯属假冒山猪脚,是用养猪场人工驯养的公猪脚代替。经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屠户郑某近段时间频繁地向养猪场购买驯养的公猪,宰杀后假冒山猪脚、山猪肉到市场高价贩卖,坑害消费者。办案人员责令宰猪户郑某赔偿胡女士70元,并将此案移交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0 
  手机 
  无故被停 
   
  2006年5月5日,张先生到云霄县消委会投诉,称其在有话费情况下被云霄联通公司无故停机。张先生多次到该公司营业厅查询,营业员才告知是云霄联通公司出错造成,但恢复通话才三个小时又被停机。消费者再次上门查询后,却被设置成只能接收不能拨打,给张先生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从5日至10日,张先生找云霄联通公司10多次,但仍不能解决。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在县消委会及“3·15”的调解下,云霄联通公司按双倍返还给张先生,一次性赔偿损失1862元,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