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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适房满五年可上市交易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07-09-29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今后,经适房的上市政策将放宽。昨日(28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并开始实施。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经适房不再只能由政府回购,而是满5年就可上市交易。同时,购买资格人群,也由征求意见稿所写的“需取得北京户籍5年以上”,放宽为“取得北京户籍3年以上”。

    购房未满5年可申请回购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适房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表述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新政涉及房屋范围有待明确

    至于新政是针对9月28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还是包括早已建好的北京所有经适房,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张家明表示,相关的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并明确化。此外,经适房上市交易交纳地价款的具体比例,以及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已经购买了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适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适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程建华表示,除了上市交易之外,新办法在准入标准、资格审核、经适房建设标准等方面,与以往都有所不同。比如以前的经适房可能有200平米,但现在一律限定在60平米左右。

  申购人须入北京城镇籍3年

    - 焦点解读1 对象

    此前,北京经适房购买人群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人具有北京城镇户口5年。而在昨日公布的试行办法中,购买资格人群户籍条件放宽为“取得北京户籍3年以上”。

    试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有北京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同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还将评估家庭资产,开着豪华轿车的人,将不可能申请上经适房。

    此外,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标准由建委等部门根据北京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确定后报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经适房源

    - 焦点解读2 房源

    对于房屋来源,新规规定,经适房采用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用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同时,与以往经适房要收取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同,新规规定,经适房开发建设中,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此外,经适房的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制定。

    弄虚作假5年内不得再申请

    - 焦点解读3 审核

    此前,位于崇文门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北京唯一办理经适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地方。昨日张家明表示,该处将于10月关闭。

    新规规定,申请人将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办法进行,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审核工作重心下移,街道办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配售。

    此外,新规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资产状况及伪造证明的申请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责令退回房屋,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