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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节假日哄抬物价要遭重罚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晨报 时间:2007-09-24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中秋、国庆将至,昨天(9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对各行业经营者发布《告诫书》:若有意哄抬物价、乱涨价等,将受到重罚。今日,市物价局还将召开全市物价告诫座谈会,提醒经营者不要乱涨价。《告诫书》全文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今年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196号)精神,切实加强事前价格监管,强化节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经营者和行业组织进重庆我市各行业经营者和行业组织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经营者和行业组织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不明码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五)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六)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十)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十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十二)违背保险自愿原则,强行搭售保险。

    (十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自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行业组织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重庆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记者 黄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