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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事受害人可获资助

作者:佚名 来源:京华时报 时间:2007-09-14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3日)宣布,该院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今后,刑事被害人可获国家经济资助;轻罪案件力争一审终了。

    决定要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要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决定提出,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各级法院要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决定强调,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决定提出:要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

    决定要求,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记者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