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新闻中心> 国内国际 > 正文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7-08-25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防止拆迁无法可依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 田雨)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举行 新华社照片,北京,2007年8月24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京举行 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新华社记者刘建生摄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表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也比较可行。

    随着物权法施行日期日益临近。将于30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