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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08-04-09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本月起施行。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福建省率先在全国专门就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程序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7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向本报独家解读该办法时表示,该办法有四个亮点。

  亮点一:

    招工简章也得守信

    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签订合同是第二次要约,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一次要约所做的承诺。

    点评:有些用人单位招工时,有意在招工简章中忽悠劳动者,发布虚假信息。比如,允诺优厚的报酬、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可参加社保等。但一旦劳动者进入企业,便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兑现承诺。这一规定,就是针对此类“老赖”行为的撒手锏。

    亮点二:

    为劳动者建立个人档案

    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在招收新职工后1个月内,应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至少包括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参加社保情况等。

    点评:近年来,实行企业自主用工之后,不少企业忽视职工档案管理,给劳动者参加社保、正常流动等带来不便。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益,又可为处置劳动纠纷提供有效依据。

  亮点三:

    签订或解除合同要签收

    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要签收;用人单位应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至少应保存两年。

    点评:建立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劳动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将劳动合同锁起,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无法拿到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与职工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告知劳动者。

  亮点四:

    破产企业也可界定合同终止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被法定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宣告破产日、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终止日起超过3个月职工还未能办妥解除劳动关系或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应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重新决定安置截止日期。

    点评:这条规定将有效保护上述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有意拖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具体时限,如,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方应提前20天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若用人单位有延续劳动合同关系意愿,应提前15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劳动者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作出答复。

    据悉,本办法也适用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 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