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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类人将享优惠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时间:2008-04-05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新华网福州4月5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日前出台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扩大享受政策扶持对象范围,5类人员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5类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根据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有要求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及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见习等相应扶持政策。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根据要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实行“四免一补”,即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另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福建省还对企业裁员进行了严格规定。根据要求,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