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 正文

闽规范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 要求按对象开凭证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日报 时间:2008-02-22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记者昨天从福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获悉,福建省将于今年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双向控管”增值税管理机制。根据管理机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严格按对象开具收购凭证。

    根据该机制,回收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回收单位收购非规定开具对象(包括产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凭证,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对无法取得发票的,回收单位应到税务窗口代开发票,严禁发生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行为。严禁携带收购凭证跨省开具,对省外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送货上门收购的废旧物资可开具收购凭证。

    按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定期进行废旧物资的库存盘点,对销往省外的废旧物资须提供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凭证。原则上回收单位应在本省范围内经营废旧物资,对确实需要销往省外的废旧物资,要求经销双方须订立购销合同并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货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凭证。 (记者檀东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