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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地土地使用税标准确定 税额标准提高

作者:佚名 来源:东南快报 时间:2008-01-13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福建省政府去年10月出台的《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在省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各地(厦门自行制定,下同)上报的具体标准经过省政府的微调,于日前正式公布。

    按照福建省出台的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在福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省政府大致框定了各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每年的缴交标准:福州市、泉州市市区3元至25元;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3元至20元;县级市市区2元至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8元。

    省政府表示,各市、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提高,使不少市民担心房价会“水涨船高”。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土地使用税是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不是很大,且此次税额调整幅度不大,平摊到每套房子负担还是很小的,房价不会因此增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影响目的是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记者 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