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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 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可获司法救济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时间:2008-01-01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新华网福州12月31日专电(记者郑良)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可获司法救济。

    福州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中,用人单位打着"自主录用、合同自由"旗号,以劳动者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户籍等作为录用和工资待遇依据的行为屡见不鲜,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翁齐斌说,《就业促进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明确指出含有歧视倾向的就业"潜规则"违法。

    根据《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不得有以下就业歧视行为:

    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歧视残疾人;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其他歧视性行为等等。

    翁齐斌说,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构成对劳动者的侵权,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停止歧视行为,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歧视条款无效,并赔偿损失。

    《就业促进法》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应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订政策并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翁齐斌说,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还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救助,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公平就业政策,促使用人单位纠正就业歧视行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