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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村委会主任受贿180多万元获刑11年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时间:2007-12-30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新华网福州12月29日电(记者 胡苏)福州市一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达180多万元人民币,日前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审理查明,1995年上半年至2005年初,福州市郊区洪山镇温泉村村委会主任李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温泉村土地开发建设、旧城改造、房屋出租过程中,先后收受房地产开发、建筑等多家企业贿赂款,总计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4.1万元)和人民币57万元。

  法院透露,李扬在纪检部门“约谈”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故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李扬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