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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买方不承担公摊超合同约定3%部分的费用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时间:2007-12-05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新华网福州12月4日电(记者来建强)商品住房公摊面积超出合同约定3%以上,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福建省日前修订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福建省建设厅介绍,新版合同规定增加共有分摊部分面积
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这将在商品房“建筑面积增加而套内建筑面积减少时”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产生的纠纷,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和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新版合同还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