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 正文

榕城职工基本医保扩大覆盖面 新增6类人员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日报 时间:2007-11-21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12月1日起,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覆盖面。街居企业职工、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含集体)、社区居委会成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等6类人员都将纳入基本医保体系。

    20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街居企业职工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增6类人员这样参保

    《通知》要求,这6类人员的参保办法要参照此前施行的3个相关政策执行。

    街居企业职工、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含集体)、社区居委会成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由用人单位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社区居委会成员以街道为单位参保。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按照《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通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至于具体如何操作和执行,市民可前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退休人员参保这样缴费

    针对退休人员参保如何缴费的问题,《通知》也作了说明。《通知》指出,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和单位缴费),由单位或职工负担。

    此外,街居企业职工、街道(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含集体)、社区居委会成员在2007年12月1日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若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不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20元划拨。

    (记者 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