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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规范新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东南快报 时间:2007-11-17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记者 江娟珺 通讯员 张增田

  今后,新建商品住房交易过程中,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昨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

  燃气初装费不得另外收取

  通知指出,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这意味着此前备受消费者关注的燃气初装费用将不用再另外缴纳了。


  据了解,按照此前福州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从今年3月27日开始,福州的老百姓买房将不再另外向开放商交纳燃气初装费用,而是列入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成本,由开发商来承担。

  认购书约定价格将成为最终销售价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这也意味着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只要消费者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里面明确了销售价格,开发商将不能擅自调整销售价格,而认购书上约定的销售价格将成为买卖双方最终的销售价格。

  同时,通知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住房。

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收费

  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售房的场所向购房人明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缴费主体,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承担的,不得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应当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商品住房销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售商品住房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和商品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商品住房交易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及明码标价表(牌、书)样式,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也意味着开发商不能随意擅自更改销售价格。

  如有违规行为将被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我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串通合谋涨价、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实施价格欺诈,在房价之外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和收费、转嫁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据了解,该通知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交易价格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