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
当前位置《平和网》> 新闻中心> 福建新闻 > 正文

福建省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的交易价格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日报 时间:2007-11-16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房价应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按约定执行;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得转嫁给购房者。15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该局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售房的场所向购房人明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缴费主体,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承担的,不得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应当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售商品住房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和商品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商品住房交易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及明码标价表(牌、书)样式,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通知还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串通合谋涨价、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实施价格欺诈,在房价之外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和收费、转嫁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福州日报记者 檀东焜 通讯员 张增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