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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从福利待遇到权利保障路有多远

作者:佚名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07-11-15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带薪休假将从福利待遇的边缘靠向普惠权利的保障。记者在福州、合肥等城市调查发现,围绕带薪休假的议论不绝于耳,主要不在该项制度本身,而是如何才能保障这项权利的落实。

“休假都谈不上,哪敢想带薪”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都享受带薪年休假。面对这份期待已久的休息权,连日来,记者在福州、合肥等城市接触了不少基层的劳动者,他们的反应却是出乎意料的平淡。

在福州市晋安区的一处建筑工地,来自四川达县的外来务工者刘明师傅告诉记者,他在福州打工五年了,在好几个建筑工程队干过,每年的假期只有春节一个星期,休假都谈不上,哪敢想带薪。刘明说:“在福建全省的建筑工地上,大概有100万的农民工,我们经常加班,想多赚钱就只有多干活。”

在合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席红英一提起带薪休假就快人快语道:“哪有这种好事?休假对我们来说都是可望不可即的。”席红英告诉记者,自己工作近十年,先后在三家民营公司干过,从没有享受过什么带薪休假,“别说带薪休假,连双休我们都不具备。一周只能休一天呢。”

在合肥一家外资工厂工作的周红则告诉记者,即使有带薪休假,她也不敢休。“我们厂是计件发工资,如果不干活,什么钱拿不到。谁敢休?”

劳动力仍是买方市场保障失衡可能在所难免

带薪休假,一个并非新鲜的话题,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最多不得超过两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正式予以确认。然而国内经济发展现有的水平,特别是劳动力仍是买方市场情况下,保障失衡可能在所难免。

同样都是企业,与合肥席女士所在的企业不同,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企业一般分淡旺季组织职工轮休,在每年的7月淡季时,全体职工按照部门先后组织轮休,休息期间岗位工资奖金等福利都正常发放。如果一些部门因特殊原因实在休不了,还会额外给予加班工资。

记者在福州、合肥等城市调查发现,带薪休假在各行业、各单位苦乐不均,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地执行了这项制度,但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普遍采取了各种规避的办法。从来没有休过年假的企业职工约占10%,近1/3的企业职工虽然享有带薪年假,实际上,他们将自己的年假都“奉献”给了工作。

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许斗斗认为,带薪年休假制度核心的本意是放假,关键是带薪。现实中却导致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在全社会出现不平衡的现象,折射出的是当前劳资双方严重不对等的关系。此外,还有像公安系统、医院、消防、环卫等一些特殊岗位的职工,带薪休假几乎是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