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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率先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07-10-12
编辑:李润南 点击数: 字号:

    管护主体享有三项权利:限制性经营权、限制性的处置权、政策性补偿和限制性利用的收益权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10日启动,这是福建率先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又率先实施的深化林改的一项重大举措。福建省将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在稳定生态公益林所有权的基础上,以落实管护主体为核心,将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责任、限制性经营的权利、补偿与林下利用的收益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改革将遵循有利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林农权益的维护、有利于生态公益林质量的稳步提高,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严格保护、科学利用的原则推进。

    管护的主要模式有:落实到户,联户管护;责任承包,专业管护;相对集中,委托管护。其中,林权属个人所有的自留山、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前已承包经营的生态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承包经营者管护。

    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的森林。2001年福建省将自然保护区、江河源头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水土流失和生态脆弱等地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共区划界定4294万亩,约占全省林地面积的30.7%。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和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等特用林。

    据介绍,这次生态公益林改革与商品林改革有着本质区别。商品林林权制度改革明确的是经营主体,是一次产权制度改革,经营主体获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林木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是管护机制的改革,具体表现为“一个没有、三个只有”,即管护主体没有林木所有权,只有限制性经营权、限制性的处置权、政策性补偿和限制性利用的收益权。

    此前,9个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进行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试点并取得经验。 (记者 吴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