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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政策鼓励海水养殖向港湾外拓展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日报 时间:2007-08-22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国家未作统一规定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鼓励海水养殖向港湾外拓展,凡是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5年内可免征海域使用金。

    根据福建具体情况,《办法》对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作出规定。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作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的3%一次性征收,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潮间带纳潮制盐用海的,按占用潮间带面积,每年每亩1元计征。已建池塘(包括围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筏式养殖(含区间距),每年每亩按2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按每年每亩30元~50元计征,部分条件优越的海域,每年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计征;海上网箱养殖,按实际占用水面,每年每亩100元~200元计征;新增围海用于养殖的,每年每亩按100元计征。 (记者程歆通讯员汤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