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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警将实施16项便民措施 拨电话可预约驾考

作者:佚名 来源:东南快报 时间:2007-07-03
编辑:朱国文 点击数: 字号: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轻点鼠标或者拨个电话,即可预约驾考;机动车选号改为“5选1”……昨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实施细则。16项便民措施的实施,将给全省广大机动车主和驾驶人更多“实惠”。

    禁行路口将挂绕行指南

    7月1日起,对可预知的,需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应设立告示牌和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通行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驾照核发时限5天变2天

    7月1日起,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将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就近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总队将联合省财政厅、省工商银行试行在全省范围内,采用就近向工商银行网点、网上银行及在交通违法受理处设置POS自动缴款机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力争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拨个电话即可预约驾考

    除在驾管窗口办理考试预约工作外,进一步实行驾驶培训学校或申请人在驾管业务大厅自助终端机上或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等自助约定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增加考试预约方式。9月初在福州、厦门实行,明年在全省推广。

    车牌将实行“终身制”

    今后,机动车报废或者转出后,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机动车所有人拥有该号牌号码应当在3年(含)以上。

    对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其他便民措施

    ◆今后,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需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今后,对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向当事人或其亲属通报侦破工作进展。    

    ◆昨日起,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选1”改为“5选1”。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核发含“4”的大型汽车号牌号码。    

    ◆除大型载客汽车、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车辆、延缓报废车辆外,汽车类所有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家机动车安检机构参加定期检验。    

    ◆7月1日起,对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换领驾驶证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核发地驾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延期期限为2年。

    ◆今后,核发、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自动签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间或换领驾驶证时间的提示语;对以前核发的驾驶证,驾驶人主动要求补充签注的,驾管部门应当场予以签注或者免费换发副证。

    ◆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

    律师要求查阅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

    ◆7月1日起,车辆管理所和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将设立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与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同一建筑区域内的,可不另设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但应设置清晰、明确的指示标志。     

    ◆9月起,福州、厦门两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实行多语种考试服务。    

    ◆9月1日起,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相关资质详见本报6月29日A6版)。     

    ◆9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3天内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权利(3日后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记者 刘龙海 实习生 郑传兴)